泉港市監處罰〔2024〕61號
當事人名稱:泉州市泉港區帕盼服裝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50505MA8U000J4L
經營場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前黃鎮驛峰西路福鑫星城商業廣場7號樓一樓網商產業園7184號(集群注冊)
經營者:陳麗婷
2024年05月20日,我局收到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線索移送函,案件線索中侵權網店“帕齊名品店的小店”為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名稱為泉州市泉港區帕盼服裝店,舉報人對當事人銷售假冒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牌鞋服情況進行取證,并對收集到的電子數據存至浙江省杭州市東方公證處(全部數據信息已收到)。經過對舉報人舉證材料的核實,舉報人從“帕齊名品店的小店”購買的用于取證的產品(鞋子)上無“七匹狼”商標。
經初步核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2024年06月06日,經局領導批準,我局依法予以立案。
2024年06月1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實施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
經查,泉州市泉港區帕盼服裝店在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的平臺上開店時間為2021年10月2日。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全店侵權產品交易記錄》中,共有六種商品名稱的交易記錄:①“七匹狼春秋男鞋2023新款百搭男士休閑皮鞋夏季透氣運動板鞋男款小”,共成交29單,銷售數量共29雙,交易金額3417.26元;②“七匹狼春夏男鞋2023新款百搭男士休閑皮鞋夏季透氣運動板鞋男款小”,共成交6單,銷售數量共6雙,交易金額904元;③“七匹狼秋季男鞋2023新款百搭男士休閑皮鞋春秋透氣運動板鞋男款小”,交易訂單共25單,成交19單,銷售數量共27雙,交易金額2604.31元;④“七匹狼夏季男鞋2023新款百搭男士休閑皮鞋春夏透氣運動板鞋男款小”,交易訂單共137單,成交111單,銷售數量共111雙,交易金額16598.77元;⑤“七匹狼黑色皮鞋男款高級感馬丁靴英倫西裝軟底大頭男士休閑正裝商”,共成交22單,銷售數量共58雙,交易總金額為2192.81元;⑥“七匹狼春季男鞋2023新款休閑皮鞋男士小白板鞋透氣百搭白鞋春秋運”,共成交22單,銷售數量共22雙,交易總金額為2457.84元。
經當事人陳述,該網店無實體經營,也未經手商品,經營模式是通過在淘寶和1688網站上采集其他經營戶的銷售鏈接,在該鏈接價格基礎上加價并創建自己的鏈接進行售賣。消費者下單的所有操作都在當事人的網店進行,當事人的網店與消費者達成交易后,當事人會在被采集鏈接信息的經營戶那下單,發貨信息填寫該消費者的,實際發貨的是被采集鏈接信息的經營者。當事人通過關注后臺情況,了解該訂單是否交易成功。另外,當事人陳述其經營的“帕齊名品點的小店”在2024年01月份被淘寶官方通知銷售的商品侵權,全部鏈接都被刪除,店鋪也被淘寶下架。目前通過“千牛”后臺已經無法登錄“帕齊名品店的小店”,顯示“賬號不存在”。(現場登錄可證實)
由于當事人經營期間未建立經營臺賬,且當前無法進入后臺,除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全店侵權產品交易記錄外,無其他證據可以用于核實交易數量與交易額。當事人對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復函信息及交易流水無異議。
另據查證,商標:七匹狼,商標注冊證號碼:16801138,注冊商標權利人: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專用權期限:2016年06月14日至2026年06月13日。國際分類:第25類,商品類別:襯衫; 褲子; 運動衫; 大衣; 夾克(服裝); 皮衣; T恤衫; 內褲; 睡衣褲; 內衣; 風衣; 羽絨服裝; 童裝; 游泳衣; 雨衣; 運動鞋; 氈靴; 圍巾; 圍脖; 短圍巾; 腰帶; 皮帶(服飾用); 浴帽。經查詢,“七匹狼”為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2002年“七匹狼”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該公司曾獲評“2015-2016年度中國紡織服裝企業競爭力500強企業”(晉江新聞網2016年12月18日報道),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當事人陳述其在商品標題上使用了“七匹狼”進行引流,但是產品上沒有“七匹狼”的商標,該陳述與舉報人提供的從當事人網店購買的商品實物外觀圖、網頁截圖能夠對應。當事人未銷售帶有“七匹狼”商標的產品,但實施了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混淆行為。
綜上,違法經營額為28174.99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泉州市泉港區帕盼服裝店《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營者陳麗婷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黃詩源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合法主體身份及委托情況。
2、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實施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混淆行為的違法事實和經過。
3、舉報人從當事人網店購買的商品實物外觀圖及網頁截圖,證明當事人實施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混淆行為。
4、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侵權違法主體信息及全店侵權產品交易記錄,證明當事人經營的網店中涉案商品的交易數量與違法經營額。
5、七匹狼(商標注冊證號碼:16801138)商標注冊情況截圖一份、晉江新聞網2016年12月18日報道截圖一份、七匹狼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官網截圖一份,證明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專用權期限、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等基本情況。
2024年07月0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泉州市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泉港市監罰告〔2024〕60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實施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之規定,構成了實施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混淆行為。
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的情形,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參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JP-1之從輕情節“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并處7.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實施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混淆行為,并對當事人處罰款8000元。
以上款項計人民幣8000元,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銀行繳款,或者通過福建省非稅收入和財政票據綜合管理系統繳納(繳納方式為:微信或者支付寶掃碼支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泉州市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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