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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QZ04101-1200-2025-00044
- 備注/文號:泉港政告〔2025〕7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8
泉港政告〔2025〕7號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
實施2025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海洋漁業資源養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和《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知》(農業農村部通告〔2023〕1號)《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閩海漁規〔2023〕2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區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通告如下:
一、休漁作業類型、時間和區域
(一)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二)北緯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4種作業類型可申請開展蝦蟹類、中上層魚類等資源專項捕撈許可,要逐級核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小型張網作業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三)北緯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兼作不同作業類型的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最長作業類型休漁時間。
(五)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北緯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確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要逐級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二、伏休要求
(一)禁止異地休漁。所有休漁漁船嚴格執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漁時間,并回漁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漁,不得擅自離港或改變停泊地點。嚴禁跨省休漁,確需省內跨縣、跨設區市區域修船的,必須經區農水局確認同意,并由區農水局委托停泊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為防御臺風異地避風的漁船,在防臺風應急響應解除后,應及時回船籍港休漁。
(二)嚴格釣具漁船管理。鼓勵釣具漁船參與自愿伏休,實行自愿休漁的釣具漁船,應當提前主動向區農水局報備并簽訂承諾書,嚴格全程執行休漁且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海洋伏季休漁相關政策。
(三)加強活魚運輸船管理。活魚運輸船應當嚴格執行進出漁港報告制度,嚴禁運載捕撈漁獲物。沿海各鎮(街道)、區農水局應嚴格審核轄區活魚運輸船有關情況,并逐級報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備案。
(四)嚴禁冰鮮雜魚交易。伏休期間禁止收購、銷售、運輸非法捕撈的冰鮮雜魚。對發現涉黑涉惡的相關線索,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置。
(五)嚴格捕撈許可申請。伏休期間不得擅自變更作業類型、作業方式。確需租用休漁漁船進行教學、科研等特殊活動的,應按有關規定報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審批。
(六)明確漁船過戶期間監管責任。漁船發生過戶,但尚未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的,仍由轉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監管職責;已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漁船監管由轉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負責。
(七)嚴格執行集中監管制度。所有未參與自愿休漁的釣具漁船,應當在指定漁港集中停靠,并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船位監測、漁獲物定點上岸等制度,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
對違反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漁船,按有關規定相應扣減漁業資源養護補貼。
特此通告。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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